音乐学院行政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文字:陈雅斐
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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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行政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办公设备属于系固定资产。为了加强办公设备管理,保证办公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办公设备管理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使用范围
使用公用办公设备的全体人员。
三、办公设备的界定:
办公设备是指院在日常工作中用于办公和服务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具体包括:
1、办公家具类:空调、饮水机、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
2、电脑及相关附属设备类:含电脑、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交换机、电话机;
3、影视摄录及播放设备类:摄像机、数码相机及机顶盒
4、其他被院认定按本细则管理的设备和器具。
四、使用管理职责:
1、院各类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主任进行统筹分配发放、登记、备案、维护、申购。
2、设备属于院公共财产,每个人使用时应爱惜,禁止恶意破坏。
3、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报学院维修部门维修。
4、在办公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如因使用人员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害的,院有权将追究使用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5、在使用耗电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节约用电,使用完毕后注意关掉电源。办公室内不能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在特别炎热和特别寒冷的季节使用空调时要注意节能、环保。
音乐学院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