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23】2号
院属各部门:
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方案》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3年7月16日
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衡阳师范学院加强新时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个人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导致的一种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个体或群体给予的支持与关怀行为,其目的帮助经历个人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恢复心理平衡,使其情绪、认知、行为重新回到危机前水平或高于危机前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领导小组。由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系主任、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为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预防监控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事件,收集上报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及时干预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对学院教职员工、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助人技能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案例研讨会议;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建立家校联动机制,畅通家校沟通渠道。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对象
第四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中,学院应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学生予以特别关注,并纳入心理危机预警库进行管理:
1.有自杀意念、自杀准备、自杀(自残)行为的学生;
2.有家族心理(精神)病史、有心理(精神)病史、患有心理(精神)疾病的学生;
3.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4.发生重大生活事件(毕业或升学受挫、就业困难、留级、校园欺凌、亲人去世、失恋、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父母离异、违纪处分、性侵、怀孕、还贷困难、被骗财产、人际纠纷、荣誉受损、遭遇重大社会自然灾害等),并伴有强烈的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没有明显外在应激事件,但长时间失眠、长期出现人际冲突、长时间不上课、无故缺考、长期出现抑郁情绪、饮食异常的学生;
6.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如身边同学发生意外身亡、失踪或突发重大疾病等)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焦虑等情绪困扰或行为反常的学生;
7.有不良隐癖,如网瘾、酒精依赖、药物依赖的学生;
8.患有身体疾病,治疗周期长或久治不愈,为此很痛苦的学生;
9.性格内向,敏感孤僻,不与人交流,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10.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纳入重点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第五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与人谈论过自杀的想法,在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表白墙等社交媒体或在信件、日记、图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搜索自杀方法、准备自杀物品或到高楼、湖泊踩点者,或近期有过伤害自己的行为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六条 构建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1.寝室信息员;
2.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和干部、年级辅导员;
3.学院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领导小组;
4.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院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构建五级学生心理防护网。一级防护:学生自我调节;二级防护:朋辈交流、互帮互助;三级防护: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专业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四级防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咨询服务;五级防护: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治疗与家庭护理。
第八条 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该项工作。“全方位”:教育渠道多样,如校园文化活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活动等;教育形式多样,如讲座、活动、教学、心理咨询、成长辅导、拓展训练等;教育平台多样,如社团、课堂、网络、基地等。“全过程”:从新生进校至毕业离校,根据不同年级的心理特点及主要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开展生命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应针对学生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问题以及心理危机应对等开展教育;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与危机应对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落实“五早”预警机制(早发现、早研判、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信息通畅,快速反应,要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宁可虚惊一场,不可麻痹大意;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回访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与回访,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制度。学院应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每周通过进课堂、进宿舍、进班级了解掌握学生到课、就寝和参加活动等情况,排查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2.每周填写《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对反应的异常情况要高度重视,及时上报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3.通过学生的QQ、微信、微博、朋友圈等网络信息手段掌握学生心理动态,识别学生危机信息。
4.建立有效的学生信息员队伍,加强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家长的信息共享,全面了解学生心理动态。
5.在“7个重要时段”做好重点排查。即毕业生离校前、放假前后、考试前后、开学前后、新生入学后、重大活动(节日)前后和季节交替前后。
6.学院心理专干应每半个月统计汇总学生心理状况排查结果,填写《音乐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上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建立全员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有心理危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录入制度。学院依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标准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一、二级库,实施动态管理,遵循及时发现及时录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建立家庭—学院(校)—医院联系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及时互通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学院(校)与医院建立转介就医的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进入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专家组的指导下,学院定期开展心理危机的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激励制度。对发现心理危机及时上报和在危机干预中有突出表现的师生进行相应奖励。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 不同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干预程序:
(一)对学生自杀事件的干预
1.学生发生自杀事件时,现场发现人员应及时拨打3456110或110、120,上报学院和保卫处、学生工作部。
2.学院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学院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送至医院抢救,通知家长到校。
3.相关部门及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联系宣传部正确面对新闻媒体和自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或传播引发负面舆论事件。
5.做好受事件影响相关学生的心理辅导,降低事故对其他学生的心理影响,及时做好家长安抚和善后工作。
(二)对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学生的干预
发现或知晓有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或近期有实施自杀企图的学生,或自杀未遂的学生,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院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送学生去三级甲等医院相关精神卫生机构对该生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或诊治。
3.经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专家组评估,确定学生住院治疗或休学治疗,通知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
对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请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专家组初步评估后,征得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意,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评估诊断。对于不同程度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制订不同的危机干预方案: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将学生的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成立不少于3人的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定期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且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者,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来校并向其说明情况,建议家长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并接回家休养。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四)学生离校出走或其他心理危机事件干预
1.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学院相关人员。
2.学院获悉情况后,及时调查了解,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负责将情况报告学生工作部。
3.必要时,根据家长意愿,协助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于其他心理危机事件(如人际交往问题、情感问题等引起的安全性危机事件),学院相关人员在获悉情况后,应努力安抚学生情绪,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同时向校主管领导报告。学院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委托人尽快赶到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院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条 危机后干预。危机学生应落实“七个一”管理机制(一名学生、一套档案、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次会商、一个方案、一抓到底),与家长签订《留校就读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家长陪读,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如实提供三甲医院心理科或专科医院提供的两周内就诊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心理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复学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制定有效的帮扶措施。辅导员每半个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填写《重点关注学生跟踪反馈表》。
第二十三条 可根据复学学生需求,对其进行成长辅导或心理咨询。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建立以下制度:
1.培训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对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工作干部、朋辈心理互助队伍骨干等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提高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
2.备案制度。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在危机处理后及时整理出详细个案材料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填写《心理危机突发事件报告表》等表格。因心理问题需休学、复学的学生,学院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保密制度。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学院报送备案材料时实行专人专送,信息不得外泄。在业务培训、案例研讨、案例发表时,须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作保密技术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职。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心理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部门协助而个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院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本科学生外宿及租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租房。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宿”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室内(外)环境中住宿(在校期间23:00前未返回学生宿舍就寝的行为);所称“租房”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承租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外宿及租房管理工作,坚持因需申请、责任明确、安全规范的原则,做好学生外宿、租房申请管理。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外宿、租房:
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集体生活的;
2.自主实习确需校外住宿的;
3.其他确实须外宿的特殊事由。
第五条 申请要求与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递交《音乐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安全责任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单位实习证明等相关支撑材料,详细说明在校外住宿的原因、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本人及家长或家属亲笔签署意见。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为,符合第四条第(1)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第四条第(2)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实习单位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第四条第(3)种情形的,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党总支副书记在《音乐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属于第四条第(1)种情形的,申请外宿的学生必须与家人同住。家长无法同住的,须签署委托书委托亲属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并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第四条第(2)种情形的,由教学副院长和党总支副书记共同审批,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属于第四条第(3)种情形的,由学生和学生家长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一事一议,再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期间发生的所有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学生外宿申请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初办理,一次申请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
第七条 外宿期满前十五天(寒暑假则相应提前至工作日期间办理),学生必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回校住宿,并按期返回学校。如需继续申请外宿,应再次提出外宿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才能继续外宿。学生外宿地点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一周内向年级辅导员书面报告,由学院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生和家长需提前了解外宿租住房的性质和状况,远离危楼、远离危险,不得租住无土地证、房产证,擅自加层夹层、分割房间,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承重结构,存在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房屋。租住房屋存在上述问题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学生外宿及租房期间,必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与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在此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校内正常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服从学院安排。
第十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因外宿及租房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家长承担外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因集体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院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外宿、租房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对学生外宿、租房进行排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外宿、租房的,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本科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请假事由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一)事假:学生因家庭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能请事假。
(二)病假:学生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证明。
(三)公假:学生因参加学院、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无法在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不得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不得办理缓考后续,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离开衡阳市主城区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宿舍主管部门登记的程序办理手续,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在2节课以上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签批。
(二)学生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三)学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批准。
(四)学生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由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返校后报学生辅导员处备案备查。
毕业论文(设计)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超过4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没有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4周的期限限制。
第十七条 请假程序
(一)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到学生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否则,如擅自离校,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证明
1.事假:原则上学生不能请事假,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请事假前,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或电话与学生辅导员联系说明情况,然后学生填好《学生请假单》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补交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2.病假:学生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请假。若因急病不能提供证明时,须在3日内补办证明交辅导员处。
3.公假:学生须持相关活动负责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请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1日内,由本人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的,学院销假后报学生处备案。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