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构建科学、有效、丰富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励师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推动学科竞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学科竞赛主要指由各教学院、学校、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或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主办的围绕学科专业开展的竞赛,不包括体育竞技类竞赛。
第三条 各类竞赛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主办部门不同,共分三类:
(一)第一类由省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
(二)第二类由各行业协会或省(市)有关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
(三)第三类是由学校主办,并委托教学院或相关部门承办的面向全校学生的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主办部门遇有变动,其类别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科竞赛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活动方案及相应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核、认定。
第六条 学校对各类学科竞赛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申报制度。教学院和相关部门于每年的三月上旬向学校教务处报送本年度的学科竞赛方案和预算计划。教务处组织审核、遴选,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组织参加(或承办)学科竞赛的教学院负责竞赛的组织与实施、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管理、竞赛的经费预算及开支使用、活动成绩评定、奖励申报、活动材料的整理等。
第三章 参赛资助经费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年度计划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学科竞赛经费预算,并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监管经费使用。
第九条 学科竞赛经费采用分类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经费开支主要包括竞赛选手选拔费、校内比赛的获奖学生奖励、学生培训和参赛期间生活补助、竞赛报名费、指导教师指导劳务费以及指导教师和学生外出参加竞赛会议、比赛、领奖相关费用等。指导教师指导劳务费一般不超过竞赛经费的30%。
第十条 参赛经费资助标准。第一类学科竞赛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30000元;第二类学科竞赛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10000元;第三类学科竞赛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6000元。对竞赛成绩优异、社会影响大、学生带动面广、组织难度大的学科竞赛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多个教学院共同承办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协调经费使用。
第四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十二条 校外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奖金。
第十三条 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综合测评加分、实践教学学分等,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参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奖励
(一)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培训与指导的教师,只针对由教务处审核认可或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且所指导学生参赛并获得奖项。
(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见下表。其中:同一竞赛获奖项目,奖金累加;以作品、论文参赛获奖的,以最高级别奖项奖金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奖项按相应级别标准的50%累加。奖金统一发放到参赛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一成果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国际级奖项,按照相应类别国家级奖项奖励标准的1.5-2倍进行奖励,国家级特等奖按照一等奖的1.2倍进行奖励。
衡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分类 |
级 别 |
奖励标准(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组织奖 |
第一类 |
国家 |
10000 |
6000 |
4000 |
2000 |
省级 |
5000 |
3000 |
1000 |
1000 |
第二类 |
国家 |
3000 |
2000 |
1000 |
0 |
省级 |
1000 |
800 |
500 |
0 |
第十五条 组织工作奖励
该项奖旨在奖励直接负责竞赛培训、组织的教学院和相关部门。奖励标准:按该项目指导教师获奖总金额的30%另行奖励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科竞赛项目所获奖项,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其他未被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活动,各教学院自行决定组织学科竞赛活动或组队参赛,但需报教务处批准与备案,原则上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各项学科竞赛结果发布后,各教学院按奖励标准向教务处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10号)同时废止。